第二十一条 主持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调度评议、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跨年度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按年度进行项目(课题)评议,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委报告;确需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结题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须报市科委批准的调整内容以外,其他不影响任务完成的《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内容发生变化,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报市科委确认备案后进行变更。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课题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应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结题)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项目(课题)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