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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课题)提供咨询的过程中须遵守独立、保密、回避等原则。

第三章 需求调研及重点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项目(课题)建议(附件:《××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表》),开展年度需求调研。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需求调研情况,凝练北京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确定北京市科技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及科技经费总预算,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提出年度项目(课题)。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委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组织立项。项目(课题)立项一般包括提出项目(课题)、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与财政预算评审、下达项目任务、课题招标和《课题任务书》签订等。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总预算,研究拟定项目及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主持单位按项目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进行专家咨询,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科委。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研究和决策。确定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下设课题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并报市科委审查。市科委审查通过后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及下设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经过财政预算评审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市科委确认后下发《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
  第二十条 需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主持单位协助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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