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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
  (五)符合市科委对主持单位的信用要求。
  第十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课题可行性研究,提出《课题实施方案》,配合市科委、主持单位完成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与主持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课题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稳定;
  (三)负责课题的实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和主持单位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
  (四)配合市科委完成课题验收(结题)、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课题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课题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四)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研究团队和基础条件;
  (五)符合市科委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要求。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年度评议和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项目(课题)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咨询专家及专家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四)符合市科委对咨询专家的信用要求;
  (五)专家组成员的知识构成应在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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