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项目(课题)凝练与立项决策,主持项目(课题)招标,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问题;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确认项目(课题)完成或结题,进行成果管理;
(五)监督、指导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与积累,组织项目(课题)档案评估和确认;
(六)负责对项目(课题)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课题)信息化管理;
(八)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课题)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主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课题任务,协助市科委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下设课题招标,与承担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和经费,监督承担单位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
(三)监督课题的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审核下设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审查下设课题验收(结题)材料,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验收(结题),按市财政局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项目及下设课题相关文件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就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做出书面约定,提出成果应用和推广计划;
(六)协助市科委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七)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主持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