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0〕33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让纳税人知晓自己的投诉权利和义务,了解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二、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充分领会《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在直属局机构改革之前,各直属局要明确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并于3月5日前将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以确保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