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强化预算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原电气谷机构正常运转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本着统筹兼顾、分级管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原电气谷目前的管理体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是指中原电气谷财政以及与之直接发生预算内外缴拨款关系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 中原电气谷实行划定收支、负债开发、统借统还、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中原电气谷财政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对中原电气谷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努力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提供资金保证。
第五条 中原电气谷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原电气谷财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和中原电气谷(许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承担的职能和资金性质分账管理。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中原电气谷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