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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原电气谷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企业向集聚区集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利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收入激励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各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二)分级管理。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严格执行分级决策、分级负责、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机制,促进中原电气谷加快自我发展和滚动发展。

  (三)规范运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强化监督。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强化财税监督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

  二、财税管理

  (一)为鼓励企业向集聚区集中,并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许昌市辖内其他区域搬迁至中原电气谷核心区或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异地扩建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以企业搬迁或扩建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纳入企业原隶属财政的结算补助基数,增量部分由中原电气谷与企业原隶属财政按5:5比例分成。

  (二)除许昌市辖内其他区域搬迁至中原电气谷核心区或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异地扩建的企业外,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区域内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中原电气谷与许昌县财政按7:3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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