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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省财政将在2009年基础上,再加大投入,进一步扩大省财政安排补助各地的担保基金总规模,支持各地建立创业融资平台,力争在每个县建立一个创业融资平台。按照不少于1∶5的放大倍数,努力扩大担保贷款总规模,用于支持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生产、吸纳就业。同时,加大对西宁、格尔木市支持力度,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步伐。

  四、主要措施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由担保机构管理并承担风险责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直接管理担保基金并承担担保责任。委托放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要求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倍。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人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有经营能力的进城农民均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新增就业比例高于40%以上的,可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00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进一步降低反担保条件。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得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对信用社区的个人或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信用户,以及对符合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于提供反担保。

  (三)进一步规范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财政贴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对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的项目,财政按贷款期限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继续扩大规模申请小额贷款的,按照新增就业岗位人员比例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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