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对列入2010年立法提交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关系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当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应当抓紧修改、调研、论证,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对立法条件、时机尚不成熟,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结合本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省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对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可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一○年二月)
2010年省人民政府共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0项,起草调研项目16项,酝酿论证项目21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