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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相结合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和质量标准。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废情况,对我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树立精品意识

  促进立法工作已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型立法转变,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数量必须服从质量。要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和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注意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已有的成功经验,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制定的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要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用法律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正确把握法规、规章的体例选择,不贪大求全,不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省的法规、规章条款,力求务实、求精、管用。

  四、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和协调机制,扩展公众参与面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公众参与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要充分利用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及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布法规、规章草案,接受公众的审查,倾听他们的意见,并积极探索建立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探索政府立法听证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要健全政府立法联系协调制度,把每一个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中认真研究,积极主动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相互理解,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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