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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

  4.深入一线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基层工作管理制度,要求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务实工作、服务群众,靠前指挥、化解难题,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动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提高。

  5.推进电子政务

  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应用和推广,整合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务信息网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现代化政务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方式,提升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能力,提高政务效率。

  (三)实施与监督

  1.推行行政能力提升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政府督查、监察、工业信息化、法制等部门共同推进。

  2.各级行政机关是行政能力提升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本部门开展行政能力提升的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加快提高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能力。

  3.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提高行政能力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干部教育培训相衔接,与公务员考核相挂钩。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作为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列入目标管理,纳入考核范围。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州(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级行政机关实施方案报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省级牵头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加大对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推行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省监察厅负责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网络,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和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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