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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

  1.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的运行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针对制度、岗位和流程中存在的行政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施痕迹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

  2.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现重要公共资源进场规范交易,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规范性的监督,邀请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交易活动。

  3.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用电子监察方式,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和群众诉求”三位一体的政务网络电子监察。

  (三)实施与监督

  1.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厅(室)、审计、工业信息化、政府督查等部门共同推进。

  2.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能,认真梳理、确定本部门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相应监控措施,切实加强监督。

  3.按照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措施的落实,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

  (一)提升重点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围绕下列重点,着力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

  1.规范行政行为;

  2.强化目标管理;

  3.创新工作机制;

  4.搭建信息平台。

  (二)提升方式

  1.强化学习实效

  建设学习型机关,实施针对性、专题型学习,提高学习成效,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2.公平公正履职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高效、便捷、透明运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复议结果合法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工作目标倒逼

  确定科学合理、精细明确、责任到位的工作目标,建立完善目标管理机制,通过流程再造、时间倒逼、强化督促检查,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围绕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目标任务的落实,推动执行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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