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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

  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

  (一)控制重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从严控制行政成本,着力控制以下事项:

  1.机构编制和人员;

  2.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3.会议、庆典、论坛;

  4.出国、出境、出省考察;

  5.楼堂馆所建设。

  (二)控制方式

  1.机构和人员控制

  加强行政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机构和人员编制动态约束机制,严格控制超编进人和聘用临时人员,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

  2.部门预算控制

  坚持预算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对行政机关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全面规范行政机关收支活动,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年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建立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管理。

  3.部门支出控制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分解行政成本控制指标,落实行政成本控制任务,提高电子政务、视频及电话会议比重,降低会议经费支出;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规范公务支出;严格控制新购高油耗、高配置越野车;从严控制出国团组、人员和经费;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支出。

  (三)实施与监督

  1.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审计、政府督查等部门共同推进。

  2.各级行政机关是行政成本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行政成本控制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成本内部控制制度,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行政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3.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重点行政支出项目的审计,督促整改行政支出控制不力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一)监督重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强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措施,加强对下列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1.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2.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3.行政审批行为。

  (二)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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