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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以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成本控制、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效能政府四项制度。

  一、行政绩效管理制度

  (一)管理重点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入现代绩效评价方式,对政务目标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监督,强化下列政务事项绩效评价:

  1.政府投资重大项目;

  2.重点民生专项资金;

  3.政府年度重要工作。

  (二)管理方式

  1.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和审计

  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实施,以及资金安排、拨付执行情况的稽查和审计,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稽查和审计。

  2.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和评价

  加强对政府重点民生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支出绩效的审计和评价,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重点民生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和评价。

  3.重点工作督查

  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督查,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事项督查。

  (三)实施与监督

  1.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政府督查等部门共同推进。

  2.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应当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等制度相衔接,与各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相协调,避免重复交叉。

  3.对实施绩效审计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整改,向同级政府上报整改结果;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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