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弓长岭区支公司汤河营销服务部等十九家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19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9〕86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弓长岭区支公司汤河营销服务部等19家营销服务部(详见附件)。
二、核准上述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三)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三、核准你分公司上述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与营业地址(详见附件)。
四、你分公司应保证上述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办理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服务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