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老城镇等四家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9〕20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老城镇等4家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9〕9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老城镇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开原市老城街石塔社区九委九组;
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兴开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11委5组五金城6号长征街;
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市支公司大明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调兵山市大明中街北侧;
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清河区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铁岭市清河区金陵巷2-1号省水利供电工程局20号楼南厢房。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换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