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通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9〕135号)
杨凤才、金秀芬:
你们提交的关于沈阳通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沈阳通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杨凤才出资120万元,出资比例为60%;金秀芬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8甲。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杨凤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险单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