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国家政策及我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年终根据全市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情况,对位居前列或位次前移较多的产业集聚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建设。
二、完善产业集聚区财税分成体制
为鼓励全市产业跨区域集聚发展,兼顾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产业集聚区之间及其以外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划分类别及发展方向相互调整进出后,实行核定基数、超收比例分成的管理办法。以企业搬迁前三年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属企业原隶属财政,超基数部分由企业原隶属财政与企业新迁入的产业集聚区财政按5:5比例分成。
三、增强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
积极争取省财政设立的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2009年,市财政整合各类专项资金8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各县(市)都要相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不断扩大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经营,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
四、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