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程序的通知


  四、资金拨付

  (一)提交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融资的拨款要求提交相关拨款手续。内容主要包括:拨款申请、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或工程竣工决算、监理意见、《资金支付明细表》和《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拨款审批表》等。

  (二)初审拨款手续。市投资总公司根据银行拨款要求,对项目责任单位的拨款手续进行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拨付资金的实际用途与贷款申报用途是否一致,工程中标手续及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申请拨款金额与贷款金额是否一致等。

  (三)复核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市投资总公司的审核意见,对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相关拨款手续进行复核。

  (四)拨款手续审批。经市财政局和市投资总公司审核符合拨款条件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拨款。市投资总公司按照市政府关于拨款的审批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五、债务偿还

  属于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债务,市投资总公司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安排下年度偿债资金的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决议将还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投资总公司应于债务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于债务到期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偿债资金足额拨付至市投资总公司的财政性融资专用帐户。由市本级代县(市、区)或各项目单位融资而形成的债务,根据市投资总公司关于安排下年度偿债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相关县(市、区)或项目单位下达安排下年度偿债资金的通知,由相关县(市、区)财政或项目单位据实筹措偿债资金,并于债务到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将偿债资金足额拨付至市投资总公司的财政性融资专用帐户。偿债资金足额到位后,由市投资总公司及时偿还银行或其他债权单位。

  六、督查监管

  (一)对工程的督查及监管。市发改委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督查工程形象进度;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的验收标准督查工程质量及合同履约情况;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市直有关部门融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市投资总公司融资工作情况。

  (二)对工程资金的督查及监管。市投资总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意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财政评审,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