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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创建办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4.街道设置临时农副产品便民零售点

  对居民区周边不具备农贸市场建设条件的区域,选择适当背街小巷,划出固定位置,安排流动商户设点经营,实行全天开放,集中规范管理,满足市民群众对农副产品日常生活需要。管理单位免收各种费用,无偿提供服务。

  市创建办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适时提出街道农副产品便民零售点设置和撤销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管局、市建委、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引导商户规范经营,做好经营点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市、县交警部门对流动商户集中经营街巷实行交通管制,禁止非本区域居民机动车辆通行;市建委负责市区公交车辆线路调整和绕行工作。

  (二)统一规划,缩减沿街商业门店数量、规范早夜市餐饮经营

  1.沿街商业门店

  在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时,应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定环境,规划道路两侧商业门店数量和单体设计标准。原则上主干道和交通要道除大型综合超市、商场外,不得规划建设商业门店;次干道商业门店实行点状规划、单侧建设,变线性布局为块状分布,鼓励建设居住区商业街道,小区外门店店面长度不得超过小区四周总长度的四分之一。

  市规划局负责沿街商业门店规划的审批把关和监督落实,要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商业门店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2.早、夜市餐饮摊点

  对市区早市、夜市餐饮经营摊点,严格限定时间、划出地段进行规范管理。早市餐饮以方便市民群众为原则,在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实行门店内、市场内经营。对不具备完全店内经营条件且周边群众确有需求的,可以在早8:30以前在门店外靠边设点经营;早市餐饮必须配备足量垃圾容器,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超时间、超指定范围经营。夜市餐饮以丰富餐饮市场为原则,在沿街餐饮门店内和议台路南段、灞陵桥、许由路与延安路口、文昌宫院内、帝豪路等指定餐饮市场经营。同时积极引导,鼓励建设特色餐饮市场和饮食服务街。

  市城管局、市建委、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负责所管道路和广场游园的早、夜市餐饮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管理;卫生、工商、药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早、夜市餐饮卫生、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市公安局负责餐饮市场及周边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的管理;市创建办负责早、夜市摊点和经营范围的划定;市规划局负责特色餐饮市场、饮食街的规划审批、开发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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