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成区规划建设农副产品零售市场
建成区范围按照每500-1000米半径一处、服务人口3-4万的标准,结合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统一规划,建设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同农贸市场)。市场用地一般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硬化地面,铺设上下水设施,设置遮阳遮雨顶棚,配建水冲式公厕和足量垃圾容器。市场要预留空地,容纳流动商户和城郊自产自销菜农进场经营。
停止建成区已有农贸市场的开发、拆除或挪作它用。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必须做到零售农副产品的主要营业性质不改变,经营面积不减少,市场设施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根据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运营,给予政策扶持。
市规划局要充分挖掘老城区空间潜力,严把新区市场规划标准,负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划的审批把关,以及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和整改落实;市城管局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老城区、新区增设和改造农贸市场的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列入次年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属地单位要随土地开发,按配建制原则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3.居住区规划建设简易农副产品市场
居民小区设置简易农副产品市场(同小区农贸市场),方便群众日常购买肉蛋禽果蔬等生活必须品。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设,纳入规划审批指标体系,作为小区建设的主要验收条件。
小区简易农贸市场用地标准为: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结合周边市场设置情况,可以不再建设小区内简易农产品市场;建筑面积1.5至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建设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并可在小区内分设。
小区简易农贸市场设计标准为:硬化水泥地坪,彩钢遮阳遮雨顶棚,足量单体垃圾容器,具备容纳流动商户的摊位场地。居住区简易农贸市场应根据所处环境,与小区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园艺绿化协调一致。小区物业管理免收进场经营者的各种费用,无偿提供服务。
市规划局负责小区简易农贸市场位置确定、指标把关、规划审批和监督落实;市建委负责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和验收把关;市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或主管单位做好市场管理;已建成未设简易农贸市场的小区,按照上述用地标准、设计标准,由市创建办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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