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乡村医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二)乡村医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条件允许的县(市)可以组织现场个人述职。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应当按本细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考评(不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和职业道德评定。评定工作完成后,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2)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试日前30日将《乡村医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审,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业务水平测试,并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试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或考试;
2、对医学文书书写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四)考核委员会综合各项考核结果,对乡村医生做出考核评定结果,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评定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评定结果签署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考核委员会;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暂缓考核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五)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
(六)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九)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