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对执业注册满2年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前完成,3月底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乡村医生考核表》或《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考核结果录入辽宁省乡村医生管理系统,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统一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学习培训情况考核,职业道德评议。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以下五项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个人述职
乡村医生个人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日常工作、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四方面内容,各方面内容叙述完整可定为该项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该项考核是否合格由考核委员会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乡村医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做出综合评定。
(三)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乡村医生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用医疗卫生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该项考核是否合格由考核委员会根据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做出评定。
(四)学习培训情况考核
学习培训情况考核是指对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培训情况考核。乡村医生至少保证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考核周期内接受且完成培训,可视为该项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五)职业道德评议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考核委员会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且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