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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细则的通知
(辽卫字〔2009〕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建立乡村医生从业考核长效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辽宁省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辽宁省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我省辖区内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全省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省卫生厅、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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