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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金太阳等四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及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金太阳等四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及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湘司许[2009]51号)


湖南金太阳、泰阳、紫鑫、江山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四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及个人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丁再昌、周光灿、朱承善。主任:丁再昌。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伍爱民、胡伟、丁启乐、高山中。主任:伍爱民。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张树清、蒲仕树、龙齐海、谭成机。主任:张树清。注册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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