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确保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将开展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
2009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根据《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函》(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8]32号),住房公积金存款上年结转部分按1.71%计息,当年缴存部分按0.36%计息。
结息日后,各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利息清单》(1份)。各经办网点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发放
国管分中心将于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采用信函邮寄形式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其中,个人对账单将一人一函,并依据单位填报的其具体工作部门或个人家庭地址予以寄发。
(一)截至2009年8月10日,未收到个人对账单的,由单位经办人集中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邮寄地址及邮编,注明单位名称,于8月20日前传真至国管分中心(传真号:65993147、65993034)。国管分中心将统一进行二次邮寄。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经办网点进行查询。持有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的缴存人,可通过建行ATM机或自动终端查询机进行查询,并可通过自动终端查询机打印《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二)单位认为不宜通过信函方式邮寄个人对账单的,请于2009年7月10日前提出《关于不邮寄个人对账单的申请》(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