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按财政预算年度进行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5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2009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自2009年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为财政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关于“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四、关于核定办理方式
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前到国管分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分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
五、关于网上核定基本流程
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网上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已申领到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分中心网站,点击左侧“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核定清册总表和核定清册。
(二)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表,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数据,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差异表,盖章后递交银行网点处理。
(三)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