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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中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4.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三)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授权委托书》、《约定提取人员名单》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步操作。
  3.银行前台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
  4.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送银行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5.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经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四)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提取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文件),前往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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