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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4.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授权委托书
5.约定提取人员名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
(一)约定提取周期
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
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
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