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的,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操作手册可在2.0系统新闻版面中下载查阅。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管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