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贷款信息变更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办理不涉及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姓名、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除外)的变更业务,须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前往贷款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在2.0系统贷款子系统“贷后变更一贷款信息变更一变更申请”栏中,输入借款人合同编号(借款人信息变更,在原合同号后加1;借款人配偶信息变更,在原合同号后加2),选择修改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并存盘后,提交复核人复核。
四、同一借款人名下贷款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名下新开立的账户及《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见附件5),前往贷款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前述文件,在2.0系统贷款子系统“贷后变更一扣款账号变更一变更申请”栏中,输入借款人合同编号,重复输入两遍新还款账户,确认无误并存盘后,提交复核人复核。
五、逾期1期的贷款催收
对逾期1期的贷款,贷款经办银行应逐笔催收。在2.0系统贷款子系统“风险管理一逾期管理”栏中按选定的条件查询逾期1期的贷款。在逾期贷款列表中选定拟催收的单笔贷款后,点击系统左上角“催收”按钮,根据系统显示信息进行催收,并填写催收记录,即完成1次催收工作。还款周期内,对经1次催收无效的,贷款经办银行应增加催收次数和力度。
中心主体核算贷款实行日对日还款,贷款经办银行应逐日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及时催收。
逾期2期以上的贷款的催收及诉讼工作,由国管分中心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专项办理,贷款经办银行须积极做好相关支持和配合工作,具体参照银行主体核算贷款催收工作有关做法。
六、业务办理时间
贷款经办银行自2009年7月15日起,办理上述贷后业务。2.0系统贷款子系统相关使用权限的开通,由国管分中心信息化技术保障小组与贵行技术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七、业务考核
国管分中心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奖励资金考核办法》对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催收1期逾期贷款的情况,将按考核办法中关于“逾期贷款催收统计报表的编报情况”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贷款经办银行催收逾期1期的贷款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催收记录的,视作该笔贷款没有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