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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将中心主体核算贷款部分贷后业务移交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的函

  三、相关贷款信息变更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办理不涉及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姓名、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除外)的变更业务,须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前往贷款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在2.0系统贷款子系统“贷后变更一贷款信息变更一变更申请”栏中,输入借款人合同编号(借款人信息变更,在原合同号后加1;借款人配偶信息变更,在原合同号后加2),选择修改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并存盘后,提交复核人复核。
  四、同一借款人名下贷款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名下新开立的账户及《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见附件5),前往贷款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前述文件,在2.0系统贷款子系统“贷后变更一扣款账号变更一变更申请”栏中,输入借款人合同编号,重复输入两遍新还款账户,确认无误并存盘后,提交复核人复核。
  五、逾期1期的贷款催收
  对逾期1期的贷款,贷款经办银行应逐笔催收。在2.0系统贷款子系统“风险管理一逾期管理”栏中按选定的条件查询逾期1期的贷款。在逾期贷款列表中选定拟催收的单笔贷款后,点击系统左上角“催收”按钮,根据系统显示信息进行催收,并填写催收记录,即完成1次催收工作。还款周期内,对经1次催收无效的,贷款经办银行应增加催收次数和力度。
  中心主体核算贷款实行日对日还款,贷款经办银行应逐日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及时催收。
  逾期2期以上的贷款的催收及诉讼工作,由国管分中心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专项办理,贷款经办银行须积极做好相关支持和配合工作,具体参照银行主体核算贷款催收工作有关做法。
  六、业务办理时间
  贷款经办银行自2009年7月15日起,办理上述贷后业务。2.0系统贷款子系统相关使用权限的开通,由国管分中心信息化技术保障小组与贵行技术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七、业务考核
  国管分中心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奖励资金考核办法》对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催收1期逾期贷款的情况,将按考核办法中关于“逾期贷款催收统计报表的编报情况”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贷款经办银行催收逾期1期的贷款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催收记录的,视作该笔贷款没有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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