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将中心主体核算贷款部分贷后业务移交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9]17号)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2008年12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与贵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有关规定及贵我双方协商意见,决定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上线后,中心主体核算贷款的部分贷后业务移交贵行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主要移交业务
此次移交的贷后业务包括2.0系统上线后自由还款方式下调整月还款额、相关贷款信息变更、同一借款人名下贷款还款账户变更及逾期1期贷款催收业务。
二、自由还款方式下调整月还款额
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不发生变化。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整约定的月还款额(含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只要约定的月还款额高于月最低还款额即为提前还款);二是结清全部贷款(包括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结清及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结清)。
借款人须在正常还款一个月之后,至少在下个月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申请书》(以下简称《还款额度调整申请书》,见附件1),向贷款经办银行申请调整月还款额。
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还款额度调整申请书》,登录2.0系统贷款子系统,在“贷后变更一月还金额调整一增加”栏中,输入借款人合同编号。
(一)办理调整约定的月还款额业务,在“变更开始日期”栏填写业务受理当天日期,在“现通知月还金额”栏填写申请额度,点“增加”确定,业务受理完成,向借款人出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确认书》(见附件2);
(二)办理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结清业务,在“变更开始日期”栏填写受理业务当天日期,“现通知月还金额”不作改变;办理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结清业务,在“变更类别”栏选择“提前结清”,在“变更开始日期”栏填写借款人选择的扣款日(此扣款日期限应在受理业务当天3个工作日之后,且在约定还款日3个工作日之前),“现通知月还金额”栏不作改变,点“增加”确定,业务受理完成。扣款完成后出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