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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决定自即日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且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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