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变更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阶段性担保贷款抵押登记代办机构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变更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阶段性担保贷款抵押登记代办机构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9]11号)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鉴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阶段性担保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抵押登记代办机构一北京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据其上级公司指示暂停经营活动,为保证该类贷款抵押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我中心同意北京达观北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观北方公司)接替新地公司作为担保中心阶段性担保贷款抵押登记新的代办机构。
  请贵行及各经办支行为达观北方公司进驻各经办网点提供便利,并大力协助其开展相关业务。具体事项由该公司直接与各经办支行联系商洽。
  特此函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