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保监产〔2010〕1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拟变更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辽人保财险发〔2009〕47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的营业场所变更为葫芦岛市连山区永昌街4-2号楼1(主楼三层及主楼一层靠近主楼一层大厅南侧的一控)。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