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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工作质量;

  (3)劳动纪律;

  (4)医德医风。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考核标准对乡镇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两级考核体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12月下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年底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5%。

  (三)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疫苗接种、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及就医环境。

  3.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20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满意度。

  4.召开座谈会。随机组织本院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百分制,分为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下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3.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予以全额开资,在综合考虑绩效工资时给予奖励;考核分数为合格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负责人绩效工资的发放的依据;连续两年考核分数为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或解除初始签订合同。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

  县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表:1.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2.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标及分值表;(略)

  3.盘锦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4.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略)

  盘锦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为单位、市县(区)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是坚持合理使用药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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