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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4.盘锦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意见

  为有利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对我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乡镇中心卫生院。

  根据县域农业户籍人口分部状况,盘山县设置乡镇卫生院14家,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4家;大洼县设置乡镇卫生院15家,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3家。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

  根据乡镇分布状况,盘山县设置乡镇防保站14家,大洼县设置乡镇防保站15家。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服务人口分布状况,双台子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兴隆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二、编制标准

  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各县区政府根据市下达的编制控制数,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财政状况决定编制的使用数量,并可在本辖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一)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人服务人口6名核定。

  (四)编制结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具备执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单位编制数量的80%(政策鼓励聘用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管理及工勤人员的数量不能高于单位编制数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乡镇中心卫生院可增设1名副职。

  三、编制使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编制控制数,不落实到人头,仅作为核定人员工资总量及经费补偿、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依据。县区政府负责人员聘用工作。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改善编制结构。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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