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确把握全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机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促进盘锦经济转型,构建和谐盘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普查,要全面摸清全市人口资源底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地域和迁移特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状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力度,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培训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情况,有普查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志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