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的补充意见
从2010年起,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为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好筹资标准提高以后的补偿政策,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作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08〕23号)的调整和补充。
一、总体目标
巩固参合率。农村户籍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达到99.3%以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率达到100%。
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
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的25%以下。2010年,实际住院补偿比达到45%以上,年累计封顶线达到4万元。
二、补偿模式
全市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门诊统筹分村级门诊统筹和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两种形式。新农合基金划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占年筹资规模的30%和70%,风险基金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从年末基金结余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细分为村级门诊统筹基金、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
三、补偿政策
(一)村级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门诊补偿,医药费补偿由村级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村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封顶线不超过农民个人缴费的7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结余可转下年。
(二)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