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25号 2010年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省文化事业日臻繁荣,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可以准确掌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模、产业结构、整体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文化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各级领导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文化产业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快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文化产业调查制度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实行对文化产业的全行业、全口径统计。
文化产业的调查范围包括:文化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文化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具体是指: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和社会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文化产业的调查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文化产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文化产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
文化产业调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