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
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一年的暂定期,市本级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具备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提高供地利用效率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供地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发建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包括经过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等),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非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资金等原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善用地手续,或者已取得出让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没有按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的,不能再次进入土地及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
(一)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于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