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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的意见
(许政[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精神,为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计划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情况,按照总量控制、适度从紧、非饱和供应土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布局,适时适量投放土地,建立需求引导供应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要严格按照规划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组织公开出让和按计划划拨,推向市场的土地必须达到“三通一平”的“净地”出让条件,并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确保权属清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竞买资格,确保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公告中指定的银行账号。

  三、严格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外,其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即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供应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逾期不交的,按合同约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因拆迁等原因未按时向竞得人交付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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