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直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县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
提交部门 | |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 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