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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直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县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 请 人 信 息公 民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法人(其它组织)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提交部门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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