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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朝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隧道等工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要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档案移交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公用事业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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