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采矿权、探矿权的采空区要求采矿权人、探矿权人负责勘查和治理, 对于无采矿权人却存在采空区隐患的区域,各地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勘查和治理。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或核定,要填绘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面积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数据库。企业对矿权范围内采空区不明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核实。
在对采空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聘请有关专家或有资质单位,对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稳定性分析论证,编制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采空区整治方案内容包括:
(一)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二)采空区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采空区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五)采取的方法和安全措施;
(六)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七)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八)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九)附井上井下对照图。
五、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从现在起至2011年4月底完成治理任务。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4月底)。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组织辖区内非煤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调查核实采空区规模、稳定性,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数据库,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
(二)采空区专项治理阶段(从2010年5月至2010年年底)。
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采空区治理行动,落实治理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1年初至2011年4月底)。
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逐矿进行验收,市政府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矿权范围内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国土、林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有采矿权、探矿权的区域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无采矿、探矿权的区域由国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采空区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采空区治理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