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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与项目有关的立项、实施、决算等资料;
  (二)项目单位遇有项目的重大变更和重大决策事项,应告知审计机关;
  (三)参加项目单位与项目有关的会议;
  (四)向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期间,项目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概算批复等审批文件;
  (二)项目结算资料;
  (三)项目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四)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五)项目决算报表和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财务收支,应当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概算批复等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三)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经过有权单位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项目实施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五)审查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六)审查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法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七)审查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超出批准范围投资和挤占、虚列成本等问题;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依据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合理利用程度、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等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跟踪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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