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业经2009年5月25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铁民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情况,选择项目安排跟踪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跟踪审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周期、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项目确定为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单位现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根据跟踪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应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