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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刘绍忠签署,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矿长(以下简称矿长)资格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煤矿建设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证。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省矿长资格审查、核实、培(复)训、考核、颁证等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

  第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负责其下属单位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复核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复核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核实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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