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矿准入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完整性。
(三)对开办煤矿准入申请进行批复。
(四)对于因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对煤矿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和文件:
(一)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三)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有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四)申请开办煤矿,必须提供该煤矿计划开采范围内的煤炭地质资料:
1.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原国家出资已勘探矿区的,提交计划开采范围的储量分割报告以及矿井地质资料;
2.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未勘探矿区的,企业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矿计划开采范围的煤炭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队伍进行勘探工作,提交完整的地质资料,并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五)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投资估算。
(六)提供与申请开办的煤矿投资估算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少于煤矿建设投资估算的35%)。
(七)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
(八)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九)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