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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9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建设的管理,规范煤矿开发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准入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拟开办煤矿准入申请。

  (二)审查拟开办煤矿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的准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于因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开办煤矿准入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的准入申请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对于因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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